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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6]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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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6]19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6]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9号
  全文有效
  2006-01-23
  各区、分局:
  为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思想,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思想,推进分类管理的实施,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征收管理和税源监控,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应纳所得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较大份额,对整体税源的变化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实行分级监控制度,建立市、区两级重点税源监控网。纳入市、区两级监控网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区、分局要实施重点管理,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日常管理和监控情况上报市局。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各区、分局排列前十位且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总机构在深圳的全国汇总纳税企业为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减免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下同)
  各区、分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将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名单填写《______年度市局监管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表》(附件一)上报市局(所得税处),经营人寿保险的企业可以推迟到7月10日前上报。
  第五条 作为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标准、名单由各区、分局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各区、分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包括市、区两级重点税源企业)应占本地区企业所得税年度总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30%以上。
  第六条 对于重点税源企业,各区、分局要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并进行跟踪管理,实现对税源的监控。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征管,做好纳税申报、涉税项目审核审批、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各区、分局要认真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在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的基础上,加强对纳税人具体税收业务的指导,督促纳税人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加强税企之间的信息互通,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第八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及时、准确地了解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变化情况,并适时进行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凡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同期增减变化幅度超过30%的,应分析税源变化原因,于季度预缴申报当月30日前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第九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区、分局对市、区两级重点税源企业要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同期减少幅度超过50%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其余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比例应达到重点税源企业总数的30%。纳税评估的内容、方法、流程按《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要在每年 9月底前完成,由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结果要同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第十条 对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区、分局要做好年度税源分析工作。分析工作要结合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相关经济指标、年度汇算清缴的税收收入情况深入分析,并填写《______年度市局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分户情况统计表》(附件二),总机构在深圳的全国汇总纳税单位填写《______年度市局监控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分户情况统计表(适用于总机构在深圳的全国汇总纳税单位)》(附件三),年度分析及相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于6月30日前以公务邮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经营人寿保险的企业可以推迟到7月10日前上报。
  第十一条 市局每年将不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征管和监控工作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的升降级工作。凡列入监管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新增加的税源大户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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