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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6]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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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6]3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6]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3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9日
  各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软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具体执行方式如下:
  (一)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软件产品,我局将要求软件认定部门出具统一证明文件证明该软件产品是否属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在未出具证明文件前,暂不予办理有关增值税退税优惠。对于证实是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自2006年1月1日(所属期)起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二)对200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需标明该软件是否为嵌入式软件产品,未标明的要求企业重新办理软件登记,并暂不办理有关退税优惠。
  二、对于所属期为2005年的12月31日前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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