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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200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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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告〔2006〕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告〔200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06-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消费税若干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6〕6号
  全文有效
  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领取《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报《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表格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
  三、从2006年5月1日起,凡纳税人当月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有涉及税款抵扣的,暂停使用网上申报,改按以下申报流程办理:
  (一)纳税人携带消费税申报表和抵扣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二)税源管理岗根据企业提供的抵扣凭证与《税款抵扣台账(税务机关专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在消费税申报表签字确认,同时将抵扣凭证的复印件留存;
  (三)纳税人到办税大厅征收前台进行消费税申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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