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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6〕6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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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6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60号
  全文有效
  2006-05-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邮政单位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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