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60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6〕60号
全文有效
2006-05-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邮政单位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