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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6〕1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及取消工作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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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6〕117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6〕1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及取消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及取消工作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调整及取消工作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17号
  全文有效
  2006-07-26
  各区、分局: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以及市局信息办的统一部署,市局决定,自7月31日开始在CTAIS中统一起用双定户核定定额、调整定额以及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等工作流文书(具体路径见CTAIS“文书受理——核定类——核定定额申请表、调整定额申请表、取消定期定额申请审批表”),同时起用“定额核定查询”、“定额调整查询”、“月度个体税收同比统计”、“年度入库税额统计”等模块。其中核定定额和调整定额文书引入计算机自动计算定额功能,另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工作流文书
  (一)有关字段的解释:工资:含雇工和业主的工资;如果业主及其家属没有领取工资的参考同行业标准核定其工资;租金:是指全部生产经营场所的租金总额;如果是业主自有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且没有计算租金的,必须按照市场租金价格计算其自有场地的租金,参与定额的核定;如果租金明显偏低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参照市场租金价格予以调整。水费、电费:如果属免费使用的,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核定;如果业主生产经营用水用电与日常生活用水用电没有分开的,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适当核定。其它与产销有关费用:是指除了工资、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用以外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营业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工商管理、治安、环卫等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二)行业分类:根据我局征管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分布情况,首先分为“商业”类和“工业、加工修理修配”类,然后细分为38个行业大类(3位数代码),187个行业小类(五位数代码)。
  (三)税务机关提起的调整定额工作流文书以及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工作流文书仍沿用纳税人提请的工作流文书。
  (四)原则上纳税人定额一年核定一次;纳税人定额有效期到期后,CTAIS将自动取消纳税人双定征收方式;因此各单位在纳税人定额有效期到期前应尽快提出调整定额,以确定是否继续实行双定征收和调整定额。
  (五)各区分局如果有新增或取消专业市场情况的直接通知咨询服务台(123663)办理。
  二、对双定户的管理实行“定额内发票”的管理办法。“定额内发票”指的是双定户开具发票(不含代开发票)金额在核定营业额以内的,按核定营业额征收税款;开具发票金额超过核定定额的,对于超出部分,纳税人须主动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终了后应根据纳税人自开发票情况评估双定户定额准确性;代开发票(含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不作为定额核定依据。
  四、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或调整的定额有异议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建账,自主申报缴纳税款;或者选择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基于鉴证报告核定定额或调整定额。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成立定额评议小组,负责以下工作:对定额核定和调整的过程进行监督;对已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双定户进行复查;对特殊双定户应税营业额的评审工作。
  六、2006年7月31日以后,各单位应通过OA访问ISO9000专栏的“ISO9000文件库”—>“ISO9000质量体系文档系统”—>“市局”—>“征管处”,查阅此《认定流程》的最新有效版本。此工作流程出现局部修改时,市局将不再正式发文通知,而是直接维护ISO9000专栏中的此文档,并更新版本号。
  七、原《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413号)停止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结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1997]347号)执行。
  八、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报告,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附件:(略)
  1.ZG11WS087(取消免于建账及双定征收申请表) 2.ZG11WS086(免于建账及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3.ZG11WS086(行业分类表)
  4.SZGS-SJJG-ZGWI003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税营业额工作规程
  5.SZGS-SJJG-ZGWI002调整个体工商户应税营业额工作规程
  6.SZGS-SJJG-ZGWI021取消免于建账及双定征收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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