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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经贸环资[2006]680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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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经贸环资[2006]680号
文件名: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经贸环资[2006]680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6]680号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6]68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19日
  有关市经贸局(经贸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的认定要求,经企业申报、各市初审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东莞市博海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项目)为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项目)所得税、增值税减免明确了认定有效期起止日期。减免税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申报表“基本情况”栏中注明已享受优惠税种的详细起止时间(年、月);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偷骗税等问题,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同时,企业要做好项目的分税核算工作。
  三、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作了新的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执行。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正在研究提出具体的贯彻意见,在省的贯彻意见出台前,暂停受理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申报工作。
  附件:2006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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