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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国税发[2006]17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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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6]176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国税发[2006]17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7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17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为统一同地区内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将深圳市纳入试点工作的范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四局一会联席会议的精神,对我市福利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由深圳市民政局进行认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申请福利企业的纳税人(包括2006年10月1日前已认定的老福利企业)须按照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税[2006]135号文的有关规定前往市民政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在2007年1月1日前,除安置的残疾人比例按新政策计算比例外,其他认定条件仍暂按原有政策认定)。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颁发有效的资格认定文件。新认定的福利企业名单将于每月末公布。
  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取得福利企业资格;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3.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4.企业为依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5.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以市劳动部门当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上述残疾人员是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安置残疾人范围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只将企业安置持有广东省内跨地区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纳入残疾人比例以及退税、减税限额和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的计算。
  四、有关增值税、营业税退税、减税限额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从企业已缴纳税款中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计算退税的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每月退还增值税。我市对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的增值税限额统一为3.5万元。
  (二)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计算减征营业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每月减征营业税。我市对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三)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工资加计扣除的办法,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税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在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五、新老税收政策衔接
  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在申请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时,主管税务机关可暂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收优惠。但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进行整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未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执行日期和要求
  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可按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财税[2006]13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通知实施后,以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跟踪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试点经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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