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2006]115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2006]11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1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办法继续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04号)执行。
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5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4]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