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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1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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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2007]1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2007]10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3月12日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增值税纳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工银粤函[2007]13号)收悉。关于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
  你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宜,应按我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32号)规定执行。相关涉税事项请你行径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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