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旧厂房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
佛国税函[2007]160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旧厂房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
佛国税函[2007]160号
全文有效
根据市政府办公会议关于旧厂房改造任务分解要求,现将国税部分有关旧厂房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回复如下: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改造、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因旧厂房改造、搬迁所取得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可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增值税。其中,使用过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