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9]617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佛国税函[2009]617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30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接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关于在佛山市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已经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认定为连锁经营企业,并经佛山市财政局批准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2003]1号)有关规定,现就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中所列的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总店”)在我市开设的9家直营连锁门店(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兴隆营业部、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大沥营业部、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广场营业部、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盐步营业部、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黄岐营业部、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城南营业部、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黄岐第三营业部、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营业部、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三水广场营业部),同意其增值税从税款所属期2010年1月1日起,统一汇总到佛山总店申报缴纳。今后,佛山总店新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需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由佛山总店将门店名单报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禅城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以下汇总纳税条件审批,并报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备案,抄送门店所在区的国家税务局:
(一)由佛山总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ERP系统与微机联网。
(二)由佛山总店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二、佛山总店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后,门店应统一使用佛山总店领购的发票。门店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由佛山总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佛山总店申报抵扣。
三、禅城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佛山总店增值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日常征管工作。门店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门店汇总纳税前后相关涉税事项处理以及对门店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广东骏和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关于在佛山市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