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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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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佛地税发[2009]73号
文件名: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地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9]7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发票鉴定管理工作,有效打击不法分子采用骗购、伪造、虚开、代开等手段,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鉴定是指对相关当事人提交的发票,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和省局确定的防伪措施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鉴定手段进行检验、对照、分析,做出被鉴定发票是否合法有效的结论,并根据需要出具鉴定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发票的真伪由区(县)级及以上地方税务局鉴别,具体负责鉴定业务的部门是市局及各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股)。
  第二章 发票鉴定的范围
  第四条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第五条 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第六条 对送检套印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市局或各区局的鉴定部门应负责出具鉴定结果。
  第七条 对市局发票抽奖及省局“南粤金税”发票抽奖兑奖发票的真伪识别,按《关于加强兑奖发票防伪识别的通知》(佛地税函[2007]153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需提供的资料及鉴定时限
  第八条 申请发票鉴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鉴定发票真伪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是否编制流水号由各区局自定);
  (二)单位证明或介绍信(以单位名义申请鉴定);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送检发票原件。
  系统内业务部门需鉴定发票的,可持发票原件直接到鉴定部门送检。
  第九条 对送检套印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如每单位(人)送检发票数量在10份(含本数)以内的,鉴定部门应于受理当天出具鉴定结果;每单位(人)送检发票数量超过10份或鉴定存在困难需由承印单位提供协助的,可与送检人商定鉴定结果出具时限,但原则上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被鉴定发票在鉴定期间须妥善保管。当天鉴定完毕的发票随《发票鉴定书》(见附件2)退回送检人;无法即时办结发票鉴定工作的,应由送检人提供送检发票清单,双方在清单上签名确认送检资料,清单内容应包括:
  (一)送检发票名称;
  (二)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
  (三)送检发票票面显示开票单位名称、开具内容及票面金额;
  (四)送检单位(人)名称、联系电话。
  发票鉴定业务部门认为假发票违法事实严重,需由稽查局协助联系公安部门立即处理的,由公安部门与送检人办理发票原件的移交手续。
  第四章 鉴定方法及结果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发票鉴定部门应从以下方面识别发票真伪:
  (一)发票票面防伪标识是否齐备;
  (二)发票票面显示的开票单位与“大集中”系统记录的购票单位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若核实送检发票为真发票,仍需从以下方面核实发票的有效性:
  (一)发票状态是否为作废或或遗失;
  (二)开票日期是否在发票验销日期前。
  第十三条 经鉴定,送检发票原件属真发票且有效时,可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本票据是真发票”印章,不需出具《发票鉴定书》。
  第十四条 经鉴定,送检发票原件为假发票时,应在假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本票据是假发票”印章,同时出具《发票鉴定书》。送检人不需出具《发票鉴定书》的,税务机关鉴定部门也应将送检发票复印件、送检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鉴定发票真伪申请审批表》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鉴定结果出具后,税务机关鉴定部门将发票原件及《发票鉴定书》交送检人。
  第五章 资料保存及上报
  第十六条 发票鉴定应保存以下资料:
  (一)《发票鉴定书》(真发票或送检人不需要除外);
  (二)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只限单位);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送检发票复印件;
  (五)《鉴定发票真伪申请审批表》。
  第十七条 发票鉴定资料应以顺序号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第十八条 各区局发票鉴定业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上月出具的《发票鉴定书》及附件资料的复印件上报市局征管科,电子文档同时报送。市局征管科筛选资料后向市局稽查局提供办案线索。
  各区局的发票鉴定业务部门向市局征管科报送资料时,应同时报送一份到本级稽查局。
  第六章 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市局及各区局的发票鉴定部门原则上各设两名专业鉴定人员,实行AB角管理。鉴定人员必须责任心强,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公开发票防伪措施,认真协助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发票防伪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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