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交资料的通知
佛国税发[2009]206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交资料的通知
佛国税发[2009]20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30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贯彻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39号)精神,市国税局对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明确如下:
一、取消报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书面申请报告、固定资产账页、经营场所方位图及照片以及各区局自定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如下(原件查验后退回):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会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银行账号证明;
(五)经营场资料(如产权证明复印件、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等);
(六)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盐业批发企业、进出口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