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转字[2007]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国税转字[2007]84号
全文有效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涉及的有关文件市局已转发,文号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东国税转字[2006]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东国税发[2000]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东国税发[2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