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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1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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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7]18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7]1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1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18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27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文物商店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7]95号)收悉。关于广东省文物总店、广州市文物总店、广州集雅斋销售其从民间收购的文物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规定,对上述3家文物经营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文物和销售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文物经营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其他货物仍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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