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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中小企〔2007〕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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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中小企〔2007〕2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中小企〔2007〕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7〕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7〕28号
  全文有效
  2007-05-14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下称“770号文”,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银达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见附件2)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广州市澳富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见附件3),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770号文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税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税局,在经查实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取消其免税资格。
  附件:(略)
  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
  2.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广东省部分)
  3.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广东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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