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7]1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7]139号
全文有效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的请示》(韶地税发〔2007〕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因遭受“7.15”特大洪灾的影响,经济损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75号)规定,同意减免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2006年度资源税1245000元。
附件: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资源税减免情况表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乐昌市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十三户企业资源税减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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