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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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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文件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0.11.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符合县级及以上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等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预征率为1.5%;
  (二)对除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销售除普通住宅外的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5%;
  (三)销售除房屋以外的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
  “普通住宅”按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中明确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适用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四、征收管理
  纳税人取得的预售房地产收入,应于次月的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韶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的通知》(韶地税发 〔1996〕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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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发表于 2022-7-6 11:10
韶关市土增税预征率  发表于 2021-2-2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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