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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7〕9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加工区企业申请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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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7〕99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7〕9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加工区企业申请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加工区企业申请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7〕9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加工区企业申请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7〕99号
  全文有效
  2007-07-02
  龙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规定,从2000年开始,对出口加工区企业购进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我市对此特殊政策退税,采取的是三级审批制度(坪山分局初审、龙岗区局复审、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终审)。鉴于该业务的税收政策明确,业务简单,为加强征、退税机关之间的有效衔接,加强日常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局决定:
  从2007年7月1日(企业申报日期)起,将出口加工区企业购进的水、电、气退税审批权限(终审)下放给龙岗区局坪山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和龙岗区局不再负责该项业务的具体审批操作。坪山分局按政策和审批流程审批完毕后,将《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直接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统科)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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