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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7〕26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基金资产亏损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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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7〕265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7〕26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基金资产亏损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基金资产亏损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7〕26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基金资产亏损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7〕265号
  全文有效
  2007-9-10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你单位《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承担基金资产亏损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油发〔2007〕33号)收悉,根据现有所得税政策,经研究,现对基金资产亏损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资产的盈亏应由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基金资产的亏损不得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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