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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7]3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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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7]317号
文件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7]3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7]31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函[2007]317号
  全文有效
  2007.11.30
  稽查局: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7]31号)悉。
  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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