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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9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7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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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8]96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9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7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7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9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7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96号
  全文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7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若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7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7]1133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有关企业:
  经企业申报、市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专家现场审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合会审、公告,认定广州誉桦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纤维板等87个产品(工艺)为2007年第三批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并由省经贸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产品(工艺),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二、需要办理税收减免的企业,持本《通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三、为加强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监督管理,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总体情况连同企业上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报省经贸委。
  五、企业应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现节能减排,成为我省清洁生产企业,为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有效期满重新提出申请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时,必须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或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文件。
  六、商品混凝土中掺合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锅炉的炉底渣等废渣必须占总量的30%以上。经研究确定,由于我省的企业达不到这一掺合比例,因此,从即日起,暂停受理商品混凝土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
  七、所有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具企业公章的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不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件:2007年第三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名单(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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