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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180 计征房产税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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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12: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征房产税是从什么时间开始?
[案例]13000518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对于贵公司上述按相关会计规定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房产,按(财税地字[1986]8号)的“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的规定,是从建成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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