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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 渝国税发[1998]7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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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发[1998]74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 渝国税发[1998]7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7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74号
  全文有效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直属单位;万县、涪陵、黔江中心支库,各支库,各商业银行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国、地税的征收部门不得开立“税款过渡户”,更不能以税务干部个人名义开设“税款存折户”,违者要同时追究税务和金融机构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过去已经开设“税款过渡户”,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会计、国库部门,限期进行清理、撤销,及时将税金缴入国库。
   二、各国、地税的征收部门,税款一经收纳(指征收机关自收汇缴的款项),必须按照税款解缴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缴入金融机构经收处。经收处用“待结算财政款项”
  科目的“待报解预算收入”帐户核算,并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上划当地国库。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抓紧对辖区及辐射片区纳税大厅的“税款预储帐户”
  进行规范管理。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税款预储帐户”属于“专用存款帐户”,仅用于缴纳税款,不能用于工资、奖金等现金支付。
   四、对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进行规范。金融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厅办理的税款收纳业务,其机构的设置需经过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审批,业务受人民银行国库监管。
   未经审批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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