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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国税发[1997]15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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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重国税发[1997]157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国税发[1997]15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5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重国税发[1997]157号
  全文有效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税局要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要选派业务素质高、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查帐建制及查帐征收工作。市局的工作小组由胡晓明副局长任组长,成员有龚仕康、邓先群、孙玉明,各单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请于5月20日前报到重庆市国税局。
  二、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工作原则。各单位要在1 997年二季度内进一步完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中一般纳税人的查帐建制工作。
  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成对个体工业户和商业户购买使用普通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的查帐建制工作;在三季度内完成按个体税收征管的承包租赁户,以及月纳税额在2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建帐建制工作,并逐步实行查帐征收。
  三、关于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市局将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在此之前,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按照总局统一制定的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核定定额的程序和管理办法办事。
  四、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单位应于六月底前,报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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