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同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案例]130005209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但其中并没有明确是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还是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在建工程核算。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和计税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算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即可。 针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分别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缴纳房产税: 200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001年1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屋、建筑物中,构成房屋、建筑物的原值,缴纳房产税; 将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和摊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投资者投入的房产,或者连同土地一同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由于取得时房价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合并在一起的,财务核算已记入房屋、建筑物的原值,应缴纳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