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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1998]23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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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12: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发[1998]238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1998]23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3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38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商业企业,其分支机构在1998年度内暂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凡1998年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达180万元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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