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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5183 折旧已经提了很多,能否按评估减值后的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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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已经提了很多,能否按评估减值后的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案例]130005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可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不能按评估的房产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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