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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1999]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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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函[1999]1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函[1999]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9]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9]1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 要求企业及其所属机构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是指由企业按附表要求填报《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
  二、各区县(市)局要督促辖区内企业在外地设立的所属机构,将其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经营活动,按年分月填报《企业所属机构已纳税增值税证明》(一式三份),计量不同的分品种填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由区县(市)局签章 ,退还企业二份。
  企业应督促其所属机构在1月31日前将《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报送所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未按时报送的,由企业承担有关责任。
  三、各区县(市)局对外地企业所属机构,要按《通知》要求进行清理、检查。
  凡市外企业在渝设立的所属机构,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营活动,符合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列情形之一,又未在1月31日前将《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报送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各局要按规定进行补税和罚款。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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