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应缴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如何掌握?
[案例]13000523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