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产在停止使用后准备出租前如何缴纳房产税?
[案例]130005193
现行可免征房产税规定有以下文件: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情形不符合免征房产税规定,应继续照常计算缴纳房产税,但房屋出租后,其计税基础应由原值改为租金收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