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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1999]13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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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发[1999]136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1999]13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3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36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国税系统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1.全市性税收执法检查内容需要补充的,由我局确定。
  2.税收执法检查组应抽调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由政策法规处、科(或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的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批准同意后组织。
  参加检查组的有关处、科、室和有关局、所应积极支持。
  3.市局或区、县(市)局组织的税收专项执法检查,应由有关处、科、室提出工作计划,征求政策法规处、科(或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科室)意见,能纳入统一检查的,尽可能统一部署;确实不能统一的,经局长批准后可单独组织实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4.税收执法检查组完成税收执法检查后,应写出简略的工作报告,并附检查表(样表见附件)及有关检查资料,报组织检查的单位。
  5.被查单位在税收执法检查组通报检查情况后,如认为查出的问题属实,应立即纠正、整改;如有异议,可商请检查组核实;如被查单位与检查组对查出的问题有争议,未取得共识,可分别报请组织检查的单位复查解决。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组关于税收执法检查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国税发[1999]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开展4年。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带好税收队伍,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组织税收收入、维护执法刚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各地应当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抓好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布置、落实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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