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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1999]14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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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 12: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渝国税发[1999]144号
文件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1999]14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4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9]144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按国税发[1999]129号第一条 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清理。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抵扣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仍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渝国税发[1998]217号文件第二条 规定办理。
  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的报送,请各地仍按原《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的格式报送,并请在备注栏内按工业、商业、合计分别注明本季度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数。
  四、从1999年3季度起(即1999年10月10日内报送1999年3季度报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送时间改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请各地务必及时、准确将报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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