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案例]130005216
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