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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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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8〕3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3-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3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8〕36号
  全文有效
  2008-03-17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考虑到深圳的税源分布、征管现状,从明确岗位职责、优化管理流程、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市局决定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认定、申报、核销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宝安、龙岗两区由区局下属各基层分局负责),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原则上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认定和免税核销手续各单位应集中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或税源管理科负责办理。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管理科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申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对审核予以通过的,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版”的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添加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信息。
  (二)负责受理各申报期内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须下载安装“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7.0版”,并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审查企业提供的纸质出口凭证、申报表格和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对企业电子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批操作。
  (三)负责受理及审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申请。
  (四)负责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应予以征税的出口货物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门岗位,负责受理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受托方)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第四条的规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各单位税政管理科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情况,在每半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将统计结果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下发。小规模纳税人转厂出口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不适用《管理办法》和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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