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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15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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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8]157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15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5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5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配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有关事项的通知》(流便函[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省局近期将组织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的发放工作,请按附件二的分配数量作好接收并尽快按要求配发至有关岗位。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是鉴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的辅助工具,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检验器发放表
序号 单位 数量
1 广州 660
2 韶关 200
3 珠海 200
4 汕头 200
5 佛山 470
6 江门 300
7 湛江 160
8 茂名 160
9 肇庆 150
10 惠州 220
11 梅州 150
12 汕尾 100
13 河源 110
14 阳江 160
15 清远 110
16 东莞 440
17 中山 230
18 潮州 130
19 揭阳 140
20 云浮 110
合计 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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