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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1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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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8]171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1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7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7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9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第二条"‘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在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按每月企业职工工资表中所列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计算(开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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