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08
  • Tax100会员 33704
查看: 712|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1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1 12: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18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5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省局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宣传,及时全面掌握所在地总、分机构的户数和名单等情况,加强对总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的辅导,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报送《分配表》。
  二、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时收到《分配表》的,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各地主管国税机关没有按时收到《分配表》,或收到的《分配表》填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暂采用以下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一)总机构预缴:按总机构当期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二)分支机构预缴:按分支机构当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或上一年应纳所得税按新税率换算的1/12或1/4)的50%进行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三)企业在执行上述方法进行预缴过程中,如收到汇总纳税企业按《办法》规定出具的《分配表》,则按照《分配表》的数额进行调整已预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