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94
  • Tax100会员 33704
查看: 710|回复: 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8]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1 12: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8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8]8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17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统一按照《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通知》规定幅度内共同确定。
  二、关于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协商上述事宜,并以联合发文形式向纳税人公告,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以后需要变更的相关事项,需由两局共同协商及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通知》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