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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建房字[2008]76号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买卖与权属登记税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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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买卖与权属登记税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8]76号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买卖与权属登记税费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8]7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5日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
  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于2004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买卖与权属登记税费目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166号)。该税费目录仅将文件印发时相关税费项目进行列表,并不作为收取相关税费的依据。因目前部分税费项目的标准、交费主体、依据等已作调整,税费目录中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不相适应,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经研究,对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买卖与权属登记税费目录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166号)予以废止。有关税费按现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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