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中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无论是否取得黄金经营资格,均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此复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