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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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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8]41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8]4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1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南海中炬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8〕1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无论是否取得黄金经营资格,均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此复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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