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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9〕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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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9〕20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9〕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0号
  全文有效
  2009-02-06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登记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其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金比例超过25%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点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总局如对该问题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征管便利,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达成一致口径,若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要及时上报,层级协调,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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