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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土资源厅 粤财法[2009]42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江门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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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9]42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土资源厅 粤财法[2009]42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江门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9-03-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江门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42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核定江门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批复
  粤财法[2009]4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16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核定你市所属各县、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如下:
  市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40元/平方米,台山市:15元/平方米,开平市:25元/平方米,鹤山市:25元/平方米,恩平市:15元/平方米。
  上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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