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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9]2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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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9]252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9]2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25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25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27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省联合收费公司汇总缴纳所属粤通卡深圳客服中心增值税申请的函》(粤联财务[2009]161号)。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总机构设在广州市,主要负责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和粤通卡的推广、服务工作,该公司在全省开设了20个粤通卡客户服务中心,为粤通卡用户提供发卡、换卡、充值、查询通行记录、电子标签维护以及其他服务,各客户服务中心为该司的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不独立核算盈亏,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统一在广州发放,社保、公积金均在广州参保和缴存。各客服中心在当地不开设银行账户,收到的货款均直接存入总机构的银行账户,并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
  关于该公司要求汇总缴纳所属粤通卡深圳客服中心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0号)的要求,省国税局同意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地区两个客服中心(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粤通卡深圳竹子林客户服务中心和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粤通卡客户服务中心深圳梅林营业部)销售公路联网专用缴费卡(粤通卡)及电子标签取得的收入,自2009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统一在广州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附件:
  1、关于省联合收费公司汇总缴纳所属粤通卡深圳客服中心增值税申请的函(略)
  2、关于同意广东联合电子收费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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