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50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9]502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1日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对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及时跟踪白酒出厂价格和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加强征收管理,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生产企业名称 | 品名 | 规格 | 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元/500毫升(克) | 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古巷醇酒才子B | 52°500ml | 88.80 | 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古巷醇酒才子A | 52°500ml | 76.80 | 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古巷醇酒骄子A | 52°500ml | 256.80 | 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古巷醇酒汉子B | 52°500ml | 57.00 | 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古巷醇酒君子 | 52°500ml | 124.80 | 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古巷醇酒情侣 | 52°500ml | 22.80 | 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 | 古巷醇酒汉子A | 52°500ml | 45.00 |
附件:关于核定我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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