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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9]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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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9]119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09]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9]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09]119号
  全文有效
  2009-09-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为继续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财税[2009]23号文的要求,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注明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注明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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