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50
  • Tax100会员 33184
查看: 801|回复: 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9]7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1 11: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地税函[2009]73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9]7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7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73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9月2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省内各地营销服务机构的保险费发票大多在各市集中打印,因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该公司各市分支机构应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该发票采用80克发票专用纸印制,套印各市局发票监制章。
  三、该公司各市分支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议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提交各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该公司省内各地营销服务机构应按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报表,以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