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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粤价函[2009]985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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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价函[2009]985号
文件名: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粤价函[2009]985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9-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9]985号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9]98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4日
  省国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9]379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规格:24.1×10.16cm,三联电脑票)收费标准每份0.45元。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144号)同时废止。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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