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停业注销当月税款计算方法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9]798号
广东省国税局关于个体定期定额户停业注销当月税款计算方法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9]79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8日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个体定期定额户停业、注销当月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9]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粤国税发(2008)145号)第二十条规定:“ 办理停业、注销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停业、注销当月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开业超过15天按全月征收;开业不足15天不征”。应明确为“开业超过15天按全月征收;开业不足15天(含15天)不征”。
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系统对应参数“21501开月不足月的税款计算方式”已经按上述规定设置,系统参数不需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