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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10]12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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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2010]12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10]12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125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0]12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2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一、各单位要做好对该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对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的情况下,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对于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报告,报告需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具体原因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对于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书面报告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具体原因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对于出口企业报告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及时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数据处理。
三、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核销的情况,各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按《已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逾期未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格式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台账,定期跟踪清理。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0]13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于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逾期出口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或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逾期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国税部门书面说明逾期收汇核销的合理理由及预期收汇时间,并确保在预期时间内收汇核销。
三、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已退(免)税出口企业逾期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的跟踪管理,定期进行清理,提醒出口企业及时进行出口收汇核销。对发生逾期出口收汇核销笔数较多及数额较大的出口企业,主管国税部门应认真核实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原因,除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外,还应对其相关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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